市消委会呼吁旅游企业和游客使用新版旅游合同 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需垫付退货货款 昨日,深圳市消委会发出倡导,呼吁旅游企业和游客在签订协议时,要使用今年4月份发布的新版旅游合同。新版合同提出了禁止旅行社强制旅游者购物、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规定。
旅游者可签协议选择是否购物
2013年10月新《旅游法》实施后,旅行社安排旅行购物项目受到一定限制,2014年4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印发2014年版<团队境内旅游合同(示范文本)>》(GF-2014-2101),但旅游市场上消费者被强制购物的现象仍屡禁不止。
新旅游合同针对“强制购物”指出旅行社未与旅行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,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此外,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、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。如遇到旅行社违反此项义务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,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,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部分旅行经营者 仍在使用旧合同
记者从消委会了解到,目前市场上仍然有部分旅游企业使用旧版合同,甚至有部分企业同时备有新、旧合同文本,仅在消费者要求使用新版示范合同文本时,旅游经营者才使用新版示范合同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。对此,消委会工作人员范先生解释说,旅行社使用旧版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,目前并没有相关强制规定或措施要求旅行社要使用新版合同。为此呼吁深圳各旅游企业在签订协议时使用2014年新版旅游示范合同文本,也建议旅游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企业使用2014年新版的合同示范文本。
新版合同降低了 旅游者违约责任标准
与旧版旅游合同对比,新版旅游合同降低了旅游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标准,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,扣除的必要费用由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50%修改为20%;出发前3日至1日提出解除的,由原来的60%修改为40%;行程开始当日提出解除的,由原来的80%修改为60%。
与此同时,旅游者的索赔权利也得到保障。如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滞留等严重后果的,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。对未经旅游者同意,旅行社转团、拼团的,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的违约金由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15%增加至25%。
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,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、不能制止的,新版合同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单方解除合同,并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旅游者,同时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。记者还了解到,新版旅游合同仅仅适用于中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)旅行社和旅行者之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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